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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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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确保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半岛官方网站”(含金坛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金坛办学点、常州市金坛区技工学校),英文全称为“Jiangsu Jintan secondary spesialized school”。
学校地址:主校区位于金坛经济开发区汇贤南路1号,分校区位于金坛区北环西路34号,邮政编码213200。
学校注册域名:http://www.allamericanangler.com
微信公众号:jintanve
第三条 学校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主管部门为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集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社区教育及成人培训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制三年,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五年。招生对象以初中毕业生为主,办学规模为4000人。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不忘初心,以“五大思维”和“四个意识”统领学校工作全局,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己任,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新时期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改革创新、内涵发展、特色效益”的战略方针,实施质量立校战略、人才强校战略、科研兴校战略和国际化拓展战略,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引领,创新教育思想、树立职业教育理念、优化办学思维模式,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需要,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和多样化社会服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金坛地区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发展应用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对外培训,为金坛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推进区域共同发展服务,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学校坚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主动发展区内外交流、合作办学的亮点,借助PPP范式经验创新校企合作新模式,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使学校成为“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树立“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注重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德才兼备的技术型应用人才。
第八条
校训:修德 笃学 创业
校风:和谐 务实 争先
教风:厚生 博学 乐教
学风:尚礼 精艺 有为
第九条
校歌:《奔向辉煌》
校徽: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分管工作。党总支保障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学校行政管理事务中,校长有最后决策权和最高指挥权。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聘任与解聘学校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加快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建设,推进智慧校园建设;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开拓和发展社会与学校、企业与学校、学校与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办学的社会效益;
(七)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八)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党总支委员)、校办主任,必要时可吸收其他人员参加。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议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部门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党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做好党建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做好业余党校、干部考核、组织发展、宣传教育、纪律检察和统战等工作。在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学校实行二级管理,设立七个处(室)、四个专业部等职能部门。处(室):校长办公室、督察室、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下设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后勤服务处、社区培训处;专业部:电子信息部、机电部、文经部、开放教育部。职能部门设处长(主任)1人,副处长(副主任)若干名,实行公开述职、竞聘上岗,通常聘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持校务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和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选举、任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企业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题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后勤服务处具体落实以及专业部、学工处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实习学生工伤意外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物价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依法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教材管理制度,开发使用校本教材,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及《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积极探索订单培养、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并严格执行,共同研制和实施名师培养计划,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将优秀企业文化融入校园文化,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积极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参与的德育工作网络,实施全员、全程、全方位德育。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意识教育、职业道德和诚信敬业教育,做好职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以及职业礼仪教育和训练。探索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职业精神培育机制,引导学生牢固树立立足岗位、增强本领、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培养人才的教育教学体系,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实习实训、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使“科研兴校”落到实处,促使教师由“经验型”向“科研型”转化。学校充分发挥人才和学科优势,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与企业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针对学生特长、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打造学生社团活动品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为学生创造就业创业条件,提供就业创业信息,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重视体育和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除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开足体育课外,学校还组织第二课堂的体育活动和体育社团活动,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培养学生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依据《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暂行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的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青少年,积极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关心爱护残疾青少年,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推行“学分制”以及“双证书制度”,凡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通过相应专业的技能等级考试或考核且操行评定合格者方可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加强就业指导,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大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创新教学方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境内外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津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服从学校分工;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举止文雅,谈吐文明;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正常的教学活动中,并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六)自觉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组织指导实验实习的能力,具备常用实验实习设备的保养、维修和使用能力,能胜任组织和指导实验课、实习课的教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好聘用合同。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行业、企业及社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制度。学校创新人事分配制度,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落实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四十八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学校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帮助和鼓励;
(四)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支持教职工正当且合理合法的行为;
(五)学校有计划地对教职工进行培训,认真制订好本校教职工的培训计划,落实好实施步骤;
(六)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涉足黄、赌、毒),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因教职工个人自身因素给学校声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教职工有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具有职业操守和岗位能力,具有全局意识。热心服务,讲究效率,实行管理育人、情感育人、服务育人。同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管理权和使用权,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资产管理网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调出和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如有以上行为发生,学校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制度,建立财务申报、审批、财务年度报告制度,财务重大支出实行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策或者联签制度。学校财务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都上缴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接受物价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全部支出都纳入预算。学校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编制的预算执行,根据项目进度有计划的投入,支出的范围要规范,注重绩效考核。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采购招标制度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使用经费时,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使用标准,优先保证教育教学的基本支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二O一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