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1月教龄津贴、工作性津贴、薪级工资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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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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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5年1月教龄津贴、2015年1月工作性津贴(学龄计年限)、2015年1月薪级工资(补发5个月)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人员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对象为2015年1月1日在编在册且2014年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

  (2)因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增加薪级工资的人员(取得较高学历且涉及工资增长的人员带原件和复印件),其薪级工资的正常晋升不受影响。

  (二)不增加薪级工资人员

  (1)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2014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未参加考核和考核未定等次的人员)的人员,2015年1月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2)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2015年1月中小学教职工工作性津贴变动:学龄计工作年限

  三、2015年1月教龄工资变动:学龄不计教龄

  四、其他有关要求

  1、教龄津贴、工作性津贴与薪级工资在同一张表(一式三份,用工资软件完成)上反映,不必另行造表。

  2、癌症、精神病人的考核,原规定执行;

  3、工资卡片、花名册与2015年5月统发工资名册顺序一致(工资软件中人员顺序可以自由调整);

  4、各项工资变动须在工资卡片上反映;

  5、民办人员参照执行;

  6、各种材料(工资卡片、报批名册)于2015年4月24日前上报至组织人事科;

  7、2015年1至4月退休人员须正常造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补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